2018年8月15日 星期三

RCA案纏訟逾14年還有246人被要重審 律師:我們沒有輸


▲▼RCA工傷案三審最高法院宣判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▲RCA員工及員工家屬認為,不應再發回重審,但律師團表示,發回理由反倒對受害人有利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記者楊佩琪/台北報導
RCA工傷案三審宣判,超過500名求償者中,還有246人的求償遭到駁回,也就是還得回到高等法院審理。對此有受害家屬認為,根本是「司法凌遲」,不過律師團在了解判決理由後認為,這次並沒有輸,許多發回重審的細節其實對受害人有利。
RCA自救會義務律師團之一的林永頌律師認為,二審判決理由依據的4個原則中,包括「揭開公司面紗」也就是RCA母公司必須負起責任,不能以時效性問題作為辯解理由,以及因果關係部分,都獲得最高法院認可,也因此有262人確定獲得5億多元賠償。
▲▼RCA為台灣史上最大工殤案,當年員工不少罹癌過世,剩下的員工及家屬組成自救會爭取權益,聽到部分發回重審,有些員工及家屬聽了不禁流下淚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▲宣判結束,到場旁聽的RCA員工、員工家屬強調,會為未獲賠者繼續努力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另246人尚未獲賠,主要原因在於有接觸到有毒化學物質,但至今尚未發病的員工,所提出遭到損害的理由,並未說明是什麼樣的損害,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重再做進一步審視,也是接下來律師團要努力的重點。
其實所謂的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」不僅為最高法院首次使用,也為RCA案立下典範。簡言之,RCA台灣廠的母公司共有,美國無線電公司(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,簡稱RCA)、GE奇異公司以及湯姆森公司,原則上母公司不必為子公司負責,但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」在一定條件下,母公司應該還是要負起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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